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均需报送相应的商标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就案件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荣誉概念,不能在广告及产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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