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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著名商标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在绍兴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且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三)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2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2011年11月30日前)。

二、具体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2.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依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例入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商标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二年),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提供的合法证明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人名称相一致;实际使用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相一致。
        3.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和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二年经市(县)以上产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侵权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二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
        4.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市以外的市场。
        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二年内广告费用的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
        5.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以下额度:
        (1)大宗产品3000万元(例入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
        (2)传统品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1500万元;
        (3)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500万元;
        纯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及受国家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属市内同类产品前茅;低价值小商品不受3000万元以上销售额限制,可根据企业在本市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须提供近二年该商品所在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6.申请认定的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7.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报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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